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上訴字第1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0年度上訴字第149號上訴人 王傳璟 即被告選任辯護人 陳芝荃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傳璟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年肆月拾叁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王傳璟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00年1月13日執行羈押,至民國100年4月12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100年4月13日起,第1次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3月31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李文雄
法官蔡王金全法官黃小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林元威中華民國100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