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簡字第203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8年度簡字第2033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8年度偵字第1004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幫助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累犯,處拘役柒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引用附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外,被告更正本案犯罪事實為:甲○○於民國九十六年間,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訴字第一九七四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二月確定,於九十七年十月二十四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猷不知悔改,明知社會上詐騙案件層出不窮,並依一般社會生活之通常經驗,可預見將自己之銀行帳戶存摺、金融卡併密碼、印章等物品交付他人使用,將遭詐騙集團利用作為人頭帳戶,便利詐騙集團成員得詐使不特定之被騙民眾將款項匯入該人頭帳戶並提領,達到詐騙集團成員隱匿身分之效果而增加查緝困難。然其基於一個幫助詐騙集團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之未必故意,於如附表一所示時間、地點,同時將其所申辦如附表一所示之帳戶存摺、提款卡併密碼,交付與屬詐騙集團一份子,和詐騙集團成員間有詐欺犯意聯絡、行為分擔的真實年籍、姓名均不詳之成年人(下逕稱詐騙集團成員)。之後,該等詐騙集團成員旋共同基於前開詐欺犯意聯絡,推由不詳成年成員,利用其所提供如附表一所示帳戶,為附表二所示詐騙行為(被害人、被詐騙時間、施用之詐術、被害人匯款時間、匯款金額、匯入帳戶等,均詳如附表二所載)。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三十條第一項前段詐欺取財罪之幫助犯。被告所幫助之成年詐騙集團成員間,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屬共同正犯,此部分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已論及(既稱詐騙「集團」,自屬具犯意聯絡、行為分擔之多數人組合),僅未及明確記載並有論罪法條漏引之情形,但仍無損屬公訴範圍,附此敘明。而被告係幫助詐騙集團實行犯罪行為,該當幫助犯已如前述,爰依刑法第三十條第二項減輕其刑。爰審酌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交付之金融機構存摺等文件數量、被害人被害之情狀、被告到案後一度矢口否認,而終能坦承不諱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儆懲。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十條第一項前段、第二項、第二十八條、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檢具繕本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
中華民國98年5月27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姚念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劉芸珊中華民國98年5月27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編│申辦日期│金融機構名稱│戶名│帳號│交付詐騙集團時間││號│││││地點與接洽對象│├─┼───────┼──────┼────┼────────┼────────┤│一│九十八年三月二│臺灣郵政股份│甲○○│000-000-0│⒈時間:九十八年│││十日│有限公司石碇││000000-0│三月二十日某時││││分行││(開戶資料附於偵│。││││││查卷第一五至一六│⒉地點:臺灣地區││││││頁)。│某不詳處所。│││││││⒊對象: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附表二┌─┬────┬───────┬───────────┬───────┬──────┐│編│被害人│被詐騙時間│詐騙集團使用之詐術│匯款時間及受損│證據││號││││金額與匯入帳戶││├─┼────┼───────┼───────────┼───────┼──────┤│一│乙○○│九十八年三月二│犯罪集團某姓名不詳成員│⒈時間:九十八│⒈被害人指述││││十日下午十一時│,撥打電話與被害人,框│年三月二十日│(偵查卷第九││││三十分許│稱可與被害人當朋友,但│下午十一時三│至一○頁)。│││││須以匯款之方式確認非警│十六分。│⒉匯款單據(│││││察,使被害人陷於錯誤匯│⒉受損金額:│上開偵卷第一│││││款。│四千九百八十│八頁)。││││││八元。│⒊報案三聯單││││││⒊匯入帳戶:附│(上開偵卷第││││││表一所示帳戶│二○頁)。││││││。│⒋附表一所示│││││││帳戶交易明細│││││││(上開偵卷第│││││││一四頁背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