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445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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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44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445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98年度執聲字第35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電子遊戲機壹台(含IC板壹片)、刮刮樂彩券拾叁張及賭資新臺幣柒佰伍拾元,均沒收。
理由
一、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次按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266條第2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犯賭博案件,經檢察官以97年度偵字第16252號緩起訴處分,於97年8月18日確定,98年8月17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本案扣押之電子遊戲機
1台(含IC版1片)、刮刮樂彩券13張及新臺幣750元,係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上之財物,爰依前開規定單獨聲請宣告沒收。
三、茲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9月29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柯志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賴亮蓉中華民國98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