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43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4399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98年度聲沒字第2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驗餘淨重零點伍壹玖玖公克)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壹貳捌伍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施用毒品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以98年度戒毒偵字第20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該案扣得被告所持有之海洛因1包(驗餘淨重0.5199公克)及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1285公克)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何人所有,均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及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經查:上開扣得之海洛因1包(驗餘淨重0.5199公克)及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1285公克),分別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第2款所規定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核屬違禁物。依首揭說明,應予單獨宣告沒收並銷燬之,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
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9月29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羅智文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淑英中華民國98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