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0年度桃原簡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桃原簡字第22號
原   告  吳政華
訴訟代理人  陳芝蓉 律師
上列原告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起訴狀上正確之被
告名稱(及其法定代理人姓名、住所或居所),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⒈
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
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⒉有法定代理人、
訴訟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
人之關係」,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2款分別定
有明文。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
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及同條項第6款亦有
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拆屋還地事件,雖將「桃然亭食堂」列
為被告,惟未表明其組織型態,無法確認是否為獨資商號或
法人,而經本院查詢「桃然亭食堂」之公司登記資料及營業
登記資料,均無結果,是原告所列被告之名稱及其法定代理
人是否正確即有所不明,致無法具體特定當事人,亦無法確
定被告之當事人能力。準此,本件原告起訴之程式顯有欠缺
,惟非不能補正,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之事
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6月10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汪智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6月11日
書記官陳家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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