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豐簡字第32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明河
上列被告因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110年度速偵字第242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劉明河犯違反保護令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劉明河所為,係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2款、第
4款之違反保護令罪。被告雖同時違反上開保護令所禁止之2
款行為,然法院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核發通
常保護令者,該保護令內之數款規定,僅分別為不同違反保
護令行為態樣,被告以一犯意而違反同一保護令上所禁止之
數態樣,為一違反保護令之行為,屬單純一罪,僅以一違反
保護令罪論處。
三、被告前於105、106年間,因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共2罪,
經本院分別以106年度審簡字第60號、105年度審易字第3540
號判決處有期徒刑5月、7月確定;復因犯違反保護令罪,共
3罪,經本院106年度豐簡字第159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
院106年度上易字第533號、106年度上易字第533號判決分別
判處有期徒刑5月、6月、10月確定,嗣經本院於106年8月21
日以106年度聲字第3353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
確定,於108年4月28日縮短刑期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
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查,其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
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刑法第47
條第1項所規定之累犯。經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775號
解釋意旨,審酌被告多次犯違反保護令罪,經論罪科刑執行
刑罰,未能悛悔,本案被告所犯之罪與前案所犯之違反保護
令罪亦為同一罪質之罪,認本案被告依累犯規定加重其刑,
並不致生行為人所受之刑罰超過其所應負擔罪責,而有罪刑
不相當之情形,爰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家庭暴力
防治法第61條第2款、第4款,刑法第11條前段條、第47條第
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
(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6月7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黃渙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
中華民國110年6月7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
違反法院依第14條第1項、第16條第3項所為之下列裁定
者,為本法所稱違反保護令罪,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
為。
三、遷出住居所。
四、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
五、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