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0年度壢小字第987號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0年度壢小字第987號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林盈吟
       柯柏實
被   告  賴世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2月
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肆仟柒佰伍拾叁元,及其中新臺幣貳
萬零捌佰肆拾叁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九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玖仟陸佰陸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貳
萬陸仟陸佰零陸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1年2月29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蘇珍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
庭(桃園縣中壢市○○路○段○○○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
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交上訴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華民國101年2月29日
書記官鄭兆容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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