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板小字第493號
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訴訟代理人 周賢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雖陳報被告之住所地在新北市○○區○○街○○巷○○
弄○○號,惟其實際之住所地係在新北市○○區○○路○○○號
,此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表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
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
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
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3月3日
法官趙義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1段30巷1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3月3日
書記官曹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