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勞簡字第12號
原 告 汪復秦
訴訟代理人 王雯萱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北榮民技術勞務中心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10日內,具狀補正被告之名稱、公務所、事
務所或營業所及其法定代理人姓名、住所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
之關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本件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
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
所,有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
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
如有欠缺,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者,法院
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2款
,第121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又上開補
正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亦準用之,同法第436條第2項規定參
照。
二、經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有如主文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裁
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3月3日
法官鍾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3月3日
書記官張素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