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1年度北小字第30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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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小字第305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松季
被   告  朱明松
上列原告因與朱明松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按訴狀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並應記載當事人、法定代
理人或訴訟代理人姓名、住所或居所或營業所及與當事人之關
係;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定期命其補正
,逾期未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民事
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及第2項、第244條第1項第1款、第249條
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本件原告提起訴訟,雖記載被告姓名,惟未記載被告之住所或
居所,本院於民國101年2月7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
正,該項裁定已於101年2月1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
憑。
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表附卷可稽,其訴自
非合法,應予駁回。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3月3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陳君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
○路○○○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3月3日
書記官鄭玉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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