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1年度北小字第4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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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小字第47號
原 告 林泊錞
訴訟代理人 陳玫杏 律師
被 告 葉清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
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1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在新竹縣○○鄉○○路○段○○○巷○○弄○○號,
有戶籍謄本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
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3月3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蕭清清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1年3月3日
書記官陳香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