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0年度壢小字第909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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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0年度壢小字第909號
法定代理人 辜濂松
訴訟代理人 黃書璇
梁懷德
被 告 黃雲禧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1年2月17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零玖佰壹拾叁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
九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捌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1年2月29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蘇珍芬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2月29日
書記官鄭兆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