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01年度潮簡字第427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潮簡字第427號
上 訴 人 台壽保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章明純
訴訟代理人  鄭如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曾煥郎曾勤英曾勤發 間請求給付保險
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中華民國102年9月26日第一審判決
,提起上訴。經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價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126,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1,995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
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
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丁兆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張文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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