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南簡字第1176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金樺唱片音樂帶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素娥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吳進賢 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8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
幣13,0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
逕向本庭(臺南市○○路○段○○○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杭起鶴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蘇玟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