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催字第12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催字第1248號聲請人祥樺氣體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聲請人因公示催告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票據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十五日起二十日內將本裁定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票據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四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票據。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票據,本院將宣告該票據為無效。中華民國96年11月7日
民事庭法官張天民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11月7日
書記官古秋梅┌──────────────────────────────────────────────────────┐│支票附表:96年度催字第1248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00│鈺筌雷射科技有限公│大園鄉農會│96年12月10日│24,048元│FA0八五九一七│││1│ 司呂鑑育 ││││0││├─┼─────────┼─────────┼───────────┼────────┼────────┼──┤│00│鈺筌雷射科技有限公│大園鄉農會│96年11月10日│34,167元│FA0八五九一六│││2│司呂鑑育││││六││├─┼─────────┼─────────┼───────────┼────────┼────────┼──┤│00│寶源泰企業有限公司│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大│96年12月6日│11,655元│AV一一四二七二│││3│ 梁子烇 │園分行│││五││├─┼─────────┼─────────┼───────────┼────────┼────────┼──┤│00│富專鋼鐵有限公司張│聯邦商業銀行 大竹 分│96年12月10日│133,476元│UA六五一0六九│││4│添發│行│││五││├─┼─────────┼─────────┼───────────┼────────┼────────┼──┤│00│永安達工程有限公司│渣打商業銀行大竹分│96年11月12日│5,565元│AA三六五七四八│││5│ 顏清河 │行│││六││├─┼─────────┼─────────┼───────────┼────────┼────────┼──┤│00│竣元鋼鐵有限公司│渣打商業銀行大竹分│96年11月15日│52,269元│AA三六二四五二│││6│ 盧榮芳 │行│││九││├─┼─────────┼─────────┼───────────┼────────┼────────┼──┤│00│竣元鋼鐵有限公司│渣打商業銀行大竹分│96年12月15日│56,511元│AA三六二四五四│││7│盧榮芳│行│││六││├─┼─────────┼─────────┼───────────┼────────┼────────┼──┤│00│ 周文珠 │台灣銀行桃園分行│96年11月30日│3,150元│AP六二0五三八│││8│││││二││├─┼─────────┼─────────┼───────────┼────────┼────────┼──┤│00│華揚醫院 蕭錦富 │玉山銀行壢新分行│96年10月31日│107,960元│AH六三三0五三│││9│││││0││└─┴─────────┴─────────┴───────────┴────────┴────────┴──┘附記:
一、請於主文第2項所示期間內將本公示催告全文刊登新聞紙一日(附記部份不必刊登),並請先校對無誤後,將該新聞紙全版保存(請勿剪開),未遵期刊登,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有關刊登事宜,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
二、刊登新聞紙滿4個月之翌日起算3個月內,另行持本公示催告及保存之新聞紙全版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