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5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507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97年度聲沒字第96號、96年度毒偵緝字第1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驗餘淨重零點零陸公克沒收銷燬。
理由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
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海洛因係毒品危害防制例條第2條第2項所稱之第一級毒品,依同條例第ll條第2項規定不得持有,故屬違禁物,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l項前段規定應沒收銷燬。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於民國95年12
月4日以北市警中分刑字第09536670600號移送書報告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一案,因被告前經觀察、勒戒後,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6年9月26日以96年度毒偵字第1416號、96年度毒偵緝字第
11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而本件被告施用毒品之時間係在入所觀察、勒戒前,經觀察、勒戒後,已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應認其毒癮已戒斷,無重為觀察、勒戒之必要,而予以簽結,惟扣案之海洛因1包(淨重0.06公克),經檢出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有法務部調查局95年12月23日調科壹字(聲請書誤壹調科字)第00000000000號鑑定書乙紙在卷可佐,因屬違禁物,爰依首開法條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
查經將本案扣案疑似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淨重0.06公克,送
法務部調查局鑑定結果,確為海洛因成分一情,有該局95年12月23日調科壹字第00000000000號鑑定書1紙附卷可稽。據此,足認上開物品屬違禁物無訛,揆諸前揭說明,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諭知沒收銷燬。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前揭條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4月18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江翠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慧玲中華民國97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