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南小字第1156號
原 告 陳盈宏
一、原告因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陳嘉容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30,000元,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
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黃聖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陳杰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