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1年度南小字第115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南小字第1156號
原   告 陳盈宏
一、原告因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陳嘉容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30,000元,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
  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黃聖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陳杰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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