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鳳簡字第683號
上 訴 人 王瑞彬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間償還犯罪被害
補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年11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00,000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3,150元,然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1 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核定上訴利益部分得抗告,命補繳上訴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