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板簡字第1179號
上 訴 人 王偉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柳平富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叁拾柒萬玖仟伍佰貳拾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陸仟壹佰貳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
段00巷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8 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