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1年度雄救字第4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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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雄救字第41號
聲 請 人  鄭名展
相 對 人 林雅慎
      阿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
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
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現名下無財產,亦無收入,全無資力
支出訴訟費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之規定,聲請訴訟
救助。
三、經查,本院依職權調取聲請人99年度、100年度稅務電子閘
門所得明細,聲請人名下並無財產,亦無收入,堪認聲請人
確有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信用之情。復以本院觀諸聲請人提
出之起訴狀及相關卷證,認其尚非顯無勝訴之望,是本件所
請,核與首開法律之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0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黃鳳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0日
書記官廖佳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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