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度聲字第90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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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9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返還提存物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九○六號
聲請人民興石化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匯僑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右聲請人聲請發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院九十三年度存字第0九五0號提存事件提存物超過新台幣壹仟柒佰貳拾壹萬零參佰伍拾元之部分(即如附表所示面額共計新台幣肆佰貳拾萬元整之安泰商業銀行台中分行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共計陸紙)裁定准予返還。
聲請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應供擔保之原因消滅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四條第一項第一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三、經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五日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吳幸芬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五日~B法院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