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09年度投小字第66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裁定    109年度投小字第66號
原   告  馨琳揚 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陳怡穎
被   告  黃瑞勲 (已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有權利能力者,有
當事人能力;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
回原告之訴,為民法第6條、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及同法
第249條第1項第3款所明定。可知原告起訴時,如以已死亡
之自然人為被告,因無從命補正,法院即應逕以裁定駁回(
最高法院106年度台抗字第1279號裁定要旨參照)。
二、查原告於民國109年2月19日具狀對被告提起請求清償借款訴
訟,有民事起訴狀上本院所蓋收狀日期戳章在卷足憑。惟被
告已於108年12月6日發現死亡,有本院依職權查閱被告個人
除戶資料查詢結果1紙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被告業於
起訴前死亡,已無當事人能力,該項欠缺屬不能補正之事項
,原告之起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
第3款、第95條、第78條、第436條之19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2月21日
南投簡易庭法官林彥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
元。
中華民國109年2月26日
書記官陳政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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