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板小字第5435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訴訟代理人 劉遊燕
張志弘
被 告 蘇欽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2月17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玖仟壹佰陸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四
年三月二十二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2月21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李宇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
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
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2月21日
書記官呂亞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