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板小字第5463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卓駿逸
被 告 陳秀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2月
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肆仟參佰貳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2月21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李宇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
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
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2月21日
書記官呂亞馨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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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請求金額│計息本金│利息請求期間│週年利率│
││(新臺幣)│(新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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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民國95年9月11日起│20%│
││││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
│1│22,211元│21,525元├───────────┼────┤
││││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15%│
││││至清償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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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民國95年8月18日起│18.25%│
││││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
│2│62,115元│62,115元├───────────┼────┤
││││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15%│
││││至清償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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