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9年度豐交簡字第77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豐交簡字第7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廖鎮鋒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
年度速偵字第15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廖鎮鋒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
毫克以上,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 鍾長學 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
危險罪。
三、查:被告前因酒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經本院於民國108年5
月2日108年度豐交簡字第367號判處判處徒刑在案(被告於1
08年12月27日為本案犯行時尚未執行完畢,於本案尚不構成
累犯),詎不知警惕,短期內旋即再犯本案,顯見並無因法
律制裁後而有誠心悔過之意,被告全然漠視公眾往來權益,
一再於飲酒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上路,所為嚴重危及道路交
通安全,缺乏尊重其他用路人生命、身體安全之觀念至為顯
明;考量其經警查獲時所測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高達每公升0.
74毫克,暨其為高中畢業之教育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為勉持
之生活狀況,及於犯罪後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
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予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
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自收受判決書正本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提
出上訴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
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2月21日
豐原簡易庭法官巫淑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9年2月21日
書記官許瑞萍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
分之0.05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9年度速偵字第156號
被告廖鎮鋒男57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宜蘭縣○○鄉○○路00號
居臺中市○○區○村路00巷00弄0號5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
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敘述如下:
犯罪事實
一、廖鎮鋒前於民國108年間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
徒刑3月,併科罰金新臺幣2萬元確定,現仍在易服社會勞動
中。詎猶不知悔改,復自108年12月27日晚上6時許起至同日
晚上7時許止,在臺中市豐原區育仁路友人住處,飲用威士
忌酒後,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已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竟
仍於同日晚上7時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
上路,欲返回住處。嗣於同日晚上7時33分許,行經臺中市
○○區○○路000號前,因行車搖擺不定且跨越雙黃線為警
在同路242巷口前攔查,員警發現廖鎮鋒身上酒味濃厚,經
對廖鎮鋒施以吐氣式酒精濃度測試,測得其吐氣中酒精濃度
為每公升0.74毫克,始悉上情。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廖鎮鋒於警詢時及本署偵查中坦承
不諱,並有查獲員警職務報告、酒精測定紀錄表、車籍資料
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在卷
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
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華民國109年1月7日
檢察官陳怡珍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9年1月9日
書記官林建宗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
,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曾犯本條或陸海空軍刑法第54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
起訴處分確定,於五年內再犯第1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
無期徒刑或5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
以下有期徒刑。
(一)本件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
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
刑。
(二)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告訴乃論案件,得儘速試行和解
,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請告訴人寄送撤回告
訴狀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三)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本案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
見之必要時,請即以書狀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陳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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