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雄補字第1768號
原 告 曾暐晴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網雲端資訊有限公司間償還勞動薪資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起訴聲明。
理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
4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此為起訴之必要程式;次按原
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規定甚明。
二、本件原告於起訴時,僅於訴狀上記載「被告應給付薪資所得
、依法請求遲延利息、精神慰撫金」等語,就請求之聲明即
欲請求之金額未得特定,顯不合上訴之必要程式,亦致本院
無從核定訴訟標的及裁判費用,爰依首開法條之規定,定期
間命上訴人補正上訴聲明,逾期未補正即依上訴不合法駁回
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6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鄭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6日
書記官郭素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