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度家訴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家訴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回復繼承權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家訴字第一六號
上訴人 張淑枝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林玉金 間回復繼承權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三十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額核定為新臺幣叁佰貳拾陸萬玖仟捌佰貳拾貳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伍萬零陸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三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官詹朝傑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三日
法院書記官劉奕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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