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87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除字第八七一號
聲請人榮剛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九十三年十一月二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五三五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九十三年十月七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三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官許永煌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三日
法院書記官馮衍燕┌───────────────────────────────────────────────────┐│支票附表: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五三五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票面金額│支票號碼│發票日期││號│││(新台幣)│││├─┼─────────┼─────────┼─────────┼─────────┼─────────┤│1│嘉發實業工廠股份有│第一商業銀行建成分│壹佰伍拾伍萬貳仟參│CF0000000│九十三年四月三日│││限公司 鄭雅仁 │行│佰柒拾壹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