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127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12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二七0號
上訴人丙○○
丁○○被上訴人甲○真實姓兼右一人法定代理人甲○之父乙OO
甲○之母戊OO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二七○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佰貳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萬玖仟叁佰貳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三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官程怡怡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三日
書記官楊舒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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