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度自緝字第28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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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自緝字第2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自緝字第二八號
自訴人乙○○代理人 吳錫欽 律師被告甲○○右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自訴不受理。
理由
一、自訴意旨略稱:如自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按同一案件,經檢察官依第二百二十八條規定開始偵查者,不得再行自訴。又不得提起自訴而提起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二十三條第一項前段及第三百三十四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自訴人乙○○自訴被告甲○○之右開犯罪事實,前經自訴人於民國九十年六月八日向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提出告訴,有該署九十年度發查字第四四九號、九十年度他字第二八○七號、九十一年度偵三六六八號、九十三年度偵緝字第一六三六號偵查卷影本可稽。自訴人對同一案件,於九十年十一月十六日向本院提起自訴,有自訴狀上之本院收狀戳在卷足憑,依照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三年度偵緝字第一六三六號移送併辦部分,即應退還檢察官重行偵結,以符法制,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二十三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三十四條、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三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胡堅勤
法官王瑜玲法官李君豪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蕭汝芳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