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潮簡字第220號
原 告 林家 來
訴訟代理人 蔡將葳 律師
被 告 蔡德明 (即 林郡 之繼承人)
蔡吉榮 (即林郡之繼承人)
林老保
林玉花 (即 林方 之繼承人)
洪林瑞玉 (即林方之繼承人)
林萬吉 (即林方之繼承人)
林萬源 (即林方之繼承人)
李 林金蓮 (即林方之繼承人)
沈林金珠 (即林方之繼承人)
林勝發 (即林方之繼承人)
林花仔 (即林方之繼承人)
許林美仔 (即林方之繼承人)
林清和 (即林方之繼承人)
林堅 (即林方之繼承人)
鄭林換 (即林方之繼承人)
曾林桑仔 (即林方之繼承人)
陳林圓 (即林方之繼承人)
田品章 (即林方之繼承人)
田坤昌 (即林方之繼承人)
田昆宏 (即林方之繼承人)
田子彤 (即林方之繼承人)
李永得 (即林方之繼承人)
吳 李條花 (即林方之繼承人)
李月香 (即林方之繼承人)
林文濱
林恒良
林寶興
林來發
林來興
林發財
上列一人
訴訟代理人 李慶裕
被 告 林文生
林福和
林福元
林明通 (即 林先 託之承受訴訟人)
林明吉 (即 林先託 之承受訴訟人)
林明生 (即林先託之承受訴訟人)
林明坤 (即 林正義 之繼承人)
林碧蓮 (即林正義之繼承人)
林洪清香 (即林正義之繼承人)
兼上列一人
訴訟代理人 林柏融 (原名 林育松 ,即林正義之繼承人)
被 告 林家于
林 蔡不池 (即 林福來 之繼承人)
林天生 (即林福來之繼承人)
林慧陽 (即林福來之繼承人)
許林玉娘 (即林福來之繼承人)
林萬國
林昭寶
林建彰 (原名 林金泉 ,即 林勝財 之承受訴訟人)
林志彥 (原名 林文賢 )
林加進
林其法
林明全
林忠義
林慧玲
林印力
陳福氣
陳安
林介全
林界賢
林茂柚
林茂霖
林春居
劉德法
林銘宏
林文宏
林明朝
林達雄
林金藍
林天佑 (兼林福來之繼承人)
上列一人
訴訟代理人 李慶裕
被 告 林明憲 (即 林界興 之承受訴訟人)
林清啟
林天送
林天福
林萬來
林元嘉
林淑華
林淑惠
林祺芳
林茂盛
林茂樹
林萬財
黃 林美花
林媽喜
林武雄
林忠福
林明煬 (原名 林忠慶 )
林忠信
林志清
林建國
林滿財
林建男
林建有
林文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12月1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蔡德明、 蔡吉榮應 就其等被繼承人林郡所遺坐落屏東縣○○
鄉○○段○○○○○號、面積一三二一‧六四平方公尺土地應有
部分四十分之一,辦理繼承登記。
被告林玉花、洪林瑞玉、林萬吉、林萬源、 李林金蓮 、沈林金珠
、林勝發、林花仔、許林美仔、林清和、林堅、鄭林換、曾林桑
仔、陳林圓、田品章、田坤昌、田昆宏、田子彤、李永得、吳李
條花、李月香應就其等被繼承人林方所遺前揭土地應有部分九十
分之一,辦理繼承登記。
被告林洪清香、林明坤、林柏融、林碧蓮應就其等被繼承人林正
義所遺前揭土地應有部分六十分之一,辦理繼承登記。
被告 林蔡不池 、林天佑、林慧陽、林天生、 林許玉娘 應就其等被
繼承人林福來所遺前揭土地應有部分四十分之一,辦理繼承登記
。
兩造共有前揭土地,依下列方法分割:㈠如附圖所示編號⑴部分
面積二二三‧九七平方公尺分歸原告取得;㈡如附圖所示編號⑵
部分面積四一七‧九七平方公尺分歸如附表二所示之被告取得,
並按如附表二應有部分欄所示比例繼續維持共有;㈢如附圖所示
編號⑶部分面積二七五‧六三平方公尺分歸被告林家于取得;㈣
如附圖所示編號⑷部分面積六十六‧0八平方公尺分歸被告林明
朝取得;㈤如附圖所示編號⑸部分面積十三‧三六平方公尺分歸
被告林建男、林建有取得,並按應有部分各二分之一繼續維持共
有;㈥如附圖所示編號⑹部分面積一六0‧四四平方公尺分歸被
告林天佑取得;㈦如附圖所示編號⑺部分面積一一七‧八六平方
公尺分歸被告林蔡不池、林天佑、林天生、林慧陽、許林玉娘公
同共有;㈧如附圖所示編號⑻部分面積四十二‧四0平方公尺分
歸被告林發財取得;㈨如附圖所示編號⑼部分面積三‧九三平方
公尺分歸被告林武雄取得。
前項分割結果,被告林家于、林蔡不池、林天佑、林慧陽、林天
生、林許玉娘、林發財及原告應各補償被告林萬來、林元嘉、林
淑華、林淑惠、林介全、林界賢、林忠福、林明煬、林忠信、林
建國、林滿財、林建男、林建有、林茂柚、林茂霖、林春居、林
茂盛、林茂樹、林恒良、林寶興、林銘宏、林文宏、林明憲、林
天送、林天福、林萬國、林昭寶、林加進、林清啟、林明生、林
文濱、林志彥、林文明、林建彰、林明通、林明吉、林來發、林
來興、林祺芳、林福和、林福元、林達雄、林金藍、林媽喜、林
玉花、洪林瑞玉、林萬吉、林萬源、李林金蓮、沈林金珠、林勝
發、林花仔、許林美仔、林清和、林堅、鄭林換、曾林桑仔、陳
林圓、田品章、田坤昌、田昆宏、田子彤、李永得、李月香、吳
李條花、林忠義、林慧玲、林武雄、林洪清香、林明坤、林柏融
、林碧蓮、林老保、林明朝、林印力、陳福氣、陳安、林其法、
蔡德明、蔡吉榮、林文生、林明全、林萬財、 黃林美花 、林志清
、劉德法如附表三所示之金額。
訴訟費用由兩造依附表一應有部分欄所示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分割共有物之訴,為固有之必要共同訴訟,其訴訟標的對
於全體共有人必須合一確定。又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
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該訴訟標的對於數人必須合一確定時
,追加其原非當事人之人為當事人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
法第255條第1項第5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提起分割共有
物之訴,於訴狀送達後,追加共有人林武雄(本為共有人)
、蔡德明、蔡吉榮(上列2人為共有人林郡之繼承人,下稱
蔡德明等2人)、林玉花、洪林瑞玉、林萬吉、林萬源、李
林金蓮、沈林金珠、林勝發、林花仔、許林美仔、林清和、
林堅、鄭林換、曾林桑仔、陳林圓、田品章、田坤昌、田昆
宏、田子彤、李永得、李月香、 吳李條花 (上列21人為共有
人林方之繼承人,下稱林玉花等21人)、林洪清香、林明坤
、林柏融、林碧蓮(上列4人為共有人林正義之繼承人,下
稱林洪清香等4人)、林慧玲(共有人 林豐登 之應有部分已
因分割繼承由其取得)為被告,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
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第168條
至第172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 於得為 承受時,應即
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聲明承受
訴訟,應提出書狀於受訴法院,由法院送達於他造。民事訴
訟法第168條、第175條及第176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訴
訟繫屬後,被告林福來於民國102年4月26日死亡,其繼承
人為林蔡不池、林天佑、林慧陽、林天生、林許玉娘(下稱
林蔡不池等5人);被告林界興於102年6月7日死亡,其
應有部分因分割繼承由林明憲取得;被告林勝財於102年10
月10日死亡,其應有部分已因分割繼承由林建彰取得;被告
林先託於103年2月6日死亡,其應有部分因分割繼承由林
明通、林明吉、林明生(下稱林明通等3人)取得,原告提
出書狀聲明林蔡不池等5人、林明憲、林建彰、林明通等3
人承受訴訟,揆諸上開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按應有部分有抵押權者,其權利不因共有物之分割而受影響
,但權利人經共有人告知訴訟而未參加者,其權利移存於抵
押人所分得之部分,民法第824條之1第2項第3款定有明
文。本件被告林明全之應有部分設定有抵押權,其抵押權人
為屏東縣琉球鄉農會,本院業於102年9月16日發函對屏東
縣琉球鄉農會告知訴訟,於102年9月18日送達,有本院送
達證書在卷可考(見本院卷二第118頁),惟其並未參加訴
訟,則本件共有物分割後,該抵押權應移存於被告林明全所
分得之部分。又按訴訟繫屬中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雖移
轉於第三人,於訴訟無影響,但第三人如經兩造同意,得聲
請代當事人承當訴訟;法院知悉訴訟標的有移轉者,應即以
書面將訴訟繫屬之事實通知第三人,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
1項、第4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起訴後,被告林老保之應
有部分,於103年2月6日以買賣為原因移轉登記予王林美
足,本院亦於103年3月10日發函將訴訟繫屬之事實通知王
林美足,於103年3月17日送達,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參
(見本院卷五第178頁),其未聲明代被告林老保承當訴訟
,是本件仍應將被告林老保列為當事人,而本判決之效力則
及於 王林美足 。
五、除被告蔡德明外,其餘被告經受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
期日或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且均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坐落屏東縣○○鄉○○段○○○○○號、地目建、面
積1,321.64平方公尺土地(下稱系爭土地),為兩造所共有
,各共有人之應有部分則如附表一應有部分欄所示。系爭土
地並無因其使用目的而有不能分割之情形,共有人間亦未以
契約訂有不分割之期限,惟其分割之方法迄不能協議決定。
又共有人林郡於97年12月2日死亡,其繼承人即被告蔡德明
等2人尚未就其所遺系爭土地應有部分1/40辦理繼承登記;
共有人林方於72年1月31日死亡,其繼承人即被告林玉花等
21人尚未就其所遺系爭土地應有部分1/90辦理繼承登記;共
有人林正義於95年2月25日死亡,其繼承人即被告林洪清香
等4人尚未就其所遺系爭土地應有部分1/60辦理繼承登記;
林福來於102年4月26日死亡,其繼承人即被告林蔡不池等
5人尚未就其所遺系爭土地應有部分1/40辦理繼承登記。則
伊自得請求被告蔡德明等2人、林玉花等21人、林洪清香等
4人及林蔡不池等5人,分別就其等之被繼承人所遺系爭土
地應有部分辦理繼承登記,並裁判分割系爭土地。關於系爭
土地之分割方法,因系爭土地界址曲折,部分土地上有建物
,多數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折算面積均不足供單獨建築使用,
為求地盡其用,伊主張應將系爭土地按如附圖所示之分割方
法,即將編號⑴部分面積223.97平方公尺分歸伊取得;將編
號⑶部分面積275.63平方公尺分歸被告林家于取得;將編號
⑷部分面積66.08平方公尺分歸被告林明朝取得;將編號⑸
部分面積13.36平方公尺分歸被告林建男、林建有取得;將
編號⑹部分面積160.44平方公尺分歸被告林天佑取得;將編
號⑺部分面積117.86平方公尺分歸被告林蔡不池、林天佑、
林天生、林慧陽、許林玉娘 公同 共有;將編號⑻部分面積42
.40平方公尺分歸被告林發財取得;將編號⑼部分面積3.93
平方公尺分歸被告林武雄取得;至於編號⑵部分面積417.97
平方公尺則分歸其餘共有人取得,或予以變賣後,以價金分
配於其餘共有人。又兩造間不能按其應有部分受分配,應互
相以金錢補償之數額,則應依 王明朝 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鑑
定之結果為準等情。並聲明:㈠被告蔡德明等2人應就其等
被繼承人林郡所遺系爭土地應有部分40分之1,辦理繼承登
記。㈡被告林玉花等21人應就其等被繼承人林方所遺系爭土
地應有部分90分之1,辦理繼承登記。㈢被告林洪清香等4
人應就其等被繼承人林正義所遺系爭土地應有部分60分之1
,辦理繼承登記。㈣被告林蔡不池等5人應就其等被繼承人
林福來所遺系爭土地應有部分40分之1,辦理繼承登記。㈤
兩造共有系爭土地准予分割。
二、被告蔡德明、蔡吉榮均陳稱:對於分割土地及如何分割均無
意見等語。被告李永得、林慧陽、林天生、林柏融、林洪清
香、林發財、林天佑均陳稱:同意分割系爭土地,亦同意按
原告所主張之分割方法分割系爭土地等語。其餘被告均未於
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本院之判斷:
㈠按各共有人,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
但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訂有不分割之期限者,不在此
限。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
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
為下列分配:一、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但各共有人均受
原物之分配顯有困難者,得將原物分配於部分共有人。二、
原物分配顯有困難時,得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
人;或以原物之一部分分配於各共有人,他部分變賣,以價
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民法第823條第1項及第824條第2項
定有明文。又按分割共有物,性質上為處分行為,依民法第
759條規定,共有不動產之共有人有人死亡時,於其繼承人
未為繼承登記以前,固不得分割共有物,惟如於訴訟中,請
求繼承人辦理繼承登記,並合併為分割共有物之請求,不但
符合訴訟經濟原則,抑與民法第759條及強制執行法第130
條規定之旨趣無違(最高法院69年臺上字第1012號判例意旨
參照)。經查:林郡於97年12月2日死亡,其繼承人即被告
蔡德明等2人尚未就其所遺系爭土地應有部分1/40辦理繼承
登記;林方於72年1月31日死亡,其繼承人即被告林玉花等
21人尚未就其所遺系爭土地應有部分1/90辦理繼承登記;林
正義於95年2月25日死亡,其繼承人即被告林洪清香等4人
尚未就其所遺系爭土地應有部分1/60辦理繼承登記;林福來
於102年4月26日死亡,其繼承人即被告林蔡不池等5人尚
未就其所遺系爭土地應有部分1/40辦理繼承登記各事實,有
林郡、林方、林正義、林福來之繼承系統表、戶籍登記簿、
戶籍謄本、土地登記謄本在卷可稽(見本院卷一第188-190
頁、第192-253頁、卷二第233-240頁、卷六第258-273頁
)。又系爭土地為兩造所共有,各共有人之應有部分如附表
一應有部分欄所示,且系爭土地依其使用目的並無不能分割
之情形,兩造間亦未以契約定有不分割之期限,惟其分割方
法迄今不能協議決定各事實,亦為兩造所不爭執。則原告請
求被告蔡德明等2人、林玉花等21人、林洪清香等4人及林
蔡不池等5人,分別就其等之被繼承人所遺系爭土地應有部
分辦理繼承登記,並裁判分割系爭土地,於法自無不合,應
予准許。
㈡查系爭土地大致呈不規則「ㄇ」字形形狀,其北邊及西邊均
鄰接屏東縣○○鄉○○路○巷。在系爭土地上如附圖所示編
號⑴、⑶部分土地均為空地;在編號⑵部分土地上,有部分
為福隆宮所占用,其餘則為空地;編號⑷部分土地上,有門
牌號碼屏東縣○○鄉○○路○巷○○號之磚造平房,其房屋稅
納稅義務人為被告林明朝;在編號⑸部分土地上,有門牌號
碼同巷29之1號之磚造2層樓樓房;在編號⑹、⑺部分土地
上有門牌號碼同巷31號之磚造平房,其房屋稅納稅義務人為
被告林蔡不池等5人;在編號⑻部分土地上被告林發財所有
門牌號碼同巷31之1號之磚造2層樓樓房(即同段78建號建
物);在編號⑼部分土地上被告林武雄所有門牌號碼同巷37
號之磚造2層樓樓房(即同段53建號建物)等情,為兩造所
不爭執,並有地籍圖謄本、建物登記謄本、現場照片、房屋
稅課稅明細表等件在卷可憑(見本院卷一第22頁、卷二第12
1-122頁、卷四第126-137頁、卷六第141-142頁、第144
-145頁、第147-148頁、第249-256頁),且經本院會同屏
東縣東港地政事務所測量員到場勘測屬實,製有勘驗筆錄及
複丈成果圖在卷可憑(見本院卷一第173-175頁、第177頁
卷四第8-9頁、卷五第9-11頁)。本院審酌各共有人對於系
爭土地上開使用現況均不爭執,且對於原告所主張之分割方
法亦無反對之意見,並考量各共有人應有部分折算之面積及
分割後各共有人所取得土地之利用可能及方便性,認依原告
之主張,按如附圖所示之分割方法分割系爭土地,即將編號
⑴部分面積223.97平方公尺分歸原告取得;將編號⑶部分面
積275.63平方公尺分歸被告林家于取得;將編號⑷部分面積
66.08平方公尺分歸被告林明朝取得;將編號⑸部分面積13
.36平方公尺分歸被告林建男、林建有取得,並按應有部分
各1/2繼續維持共有;將編號⑹部分面積160.44平方公尺分
歸被告林天佑取得;將編號⑺部分面積117.86平方公尺分歸
被告林蔡不池、林天佑、林天生、林慧陽、許林玉娘公同共
有;將編號⑻部分面積42.40平方公尺分歸被告林發財取得
;將編號⑼部分面積3.93平方公尺分歸被告林武雄取得;編
號⑵部分面積417.97平方公尺則分歸其餘共有人取得,並按
如附表二所示應有部分比例繼續維持共有,尚稱公平適當,
爰依此方法分割系爭土地如主文第5項所示。至於原告雖另
主張或可將編號⑵部分土地予以變賣,以價金分配於其餘共
有人云云,惟依上開分割方法,各共有人有未按其應有部分
受分配之情形,倘判命就編號⑵部分土地予以變賣,則其實
際賣得價金尚無法確定,將無從據以計算各共有人間應找補
之金額,難期公平合理,是原告此部分主張,尚無可採。
㈢按以原物為分配時,如共有人中有未受分配,或不能按其應
有部分受分配者,得以金錢補償之,民法第824條第3項定
有明文。法院裁判分割共有物時,除應斟酌各共有人之利害
關係,及共有物之性質外,尚應斟酌共有物之價格,倘共有
人中所受分配之不動產,其價格不相當時,法院非不得命以
金錢補償之,惟所謂金錢補償,係指依原物市場交易之價格
予以補償而言(最高法院73年度臺上字第1014號、83年度臺
上字第2452號判決意旨參照)。本件系爭土地依如主文第5
項所示之方法分割,各共有人所分得之土地面積,相較於應
有部分折算之面積,均有所增減,經本院囑託「王明朝不動
產估價師事務所」鑑定,以一長方形、面積100平方公尺、
深20公尺、臨6米道路之虛擬地為基準地,採比較法及土地
開發分析法分別推估其合理價格,採比較法之結果為每平方
公尺新臺幣(下同)11,900元,採土地開發分析法之結果則
為13,000元,並以比較法及土地開發分析法各5成之比例,
決定基準地之價格為每平方公尺12,500元。再以基準地之價
格為基礎,針對影響土地價格之面積、土地形狀、臨路面寬
、土地深度等因素,運用百分率法進行比較調整,計算出分
割後各編號土地之價格及各共有人分割後所取得土地價值之
增減情形,並認定系爭土地按如前揭方法分割後,原告受分
配土地之價值增加495,859元,被告林家于受分配土地之價
值增加1,327,595元,被告林蔡不池等5人(即林福來之繼
承人)受分配土地之價值增加961,862元,被告林發財受分
配土地之價值增加287,893元,被告林天佑受分配土地之價
值增加194,327元,被告林萬來、林元嘉、林淑華、林淑惠
受分配土地之價值各減少6,196元,被告林介全、林界賢受
分配土地之價值各減少6,610元、被告林忠福、林明煬、林
忠信、林建國、林滿財、林建男、林建有受分配土地之價值
各減少9,914元,被告林茂柚、林茂霖、林春居受分配土地
之價值各減少11,016元,被告林茂盛、林茂樹受分配土地之
價值各減少12,393元,被告林恒良、林寶興受分配土地之價
值各減少13,219元,被告林銘宏、林文宏受分配土地之價值
各減少14,871元,被告林明憲受分配土地之價值減少19,829
元,被告林天送、林天福受分配土地之價值各減少24,786元
,被告林萬國、林昭寶、林加進、林清啟受分配土地之價值
各減少29,743元,被告林明生受分配土地之價值減少33,047
元,被告林文濱、林志彥、林文明、林建彰、林明通、林明
吉受分配土地之價值各減少33,048元,被告林來發、林來興
受分配土地之價值各減少37,179元,被告林祺芳受分配土地
之價值減少39,657元,被告林福和、林福元受分配土地之價
值各減少49,571元,被告林達雄、林金藍受分配土地之價值
各減少55,768元,被告林媽喜受分配土地之價值減少59,486
元,被告林玉花等21人(即林方之繼承人)受分配土地之價
值減少66,095元,被告林忠義、林慧玲受分配土地之價值各
減少74,357元,被告林武雄受分配土地之價值減少81,092元
,被告林洪清香等4人(即林正義之繼承人)受分配土地之
價值減少99,143元,被告林老保(即王林美足)受分配土地
之價值減少99,143元,被告林明朝受分配土地之價值減少10
4,753元,被告林印力、陳福氣、陳安受分配土地之價值各
減少111,536元,被告林其法受分配土地之價值減少118,97
2元,被告蔡德明等2人(即林郡之繼承人)受分配土地之
價值減少148,714元,被告林文生、林明全、林萬財、黃林
美花、林志清受分配土地之價值各減少148,714元,被告劉
德法受分配土地之價值減少297,429元,有不動產估價報告
書及該事務所103年10月20日 明朝屏 估字第10332號函附卷
可參(見本院卷六第166-282頁、卷七第225-226頁)。上
開鑑定結果,應屬客觀公正,且為兩造所不爭執,爰依此鑑
定結果命兩造間相互補償如附表三所示之金額。
四、按分割共有物之訴實質上並無所謂何造勝訴敗訴之問題,是
以如將訴訟費用完全命形式上敗訴之被告負擔,實欠公允。
本院審酌兩造各自因本件訴訟所得之利益,認本件之訴訟費
用,應由兩造按附表一應有部分欄所示比例所示分擔,始為
妥適。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0條之1、第85
條第1項但書、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2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程士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
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2日
書記官鄭美雀
附表一:
┌────┬────┬────────┬──────┐
│共有人│應有部分│備註│獲分配位置│
├────┼────┼────────┼──────┤
│ 林家來 │57/400││編號⑴部分面│
││││積223.97平方│
││││公尺土地。│
├────┼────┼────────┼──────┤
│蔡德明│1/40│⒈公同共有,被繼││
│蔡吉榮││承人為林郡。││
│││2.訴訟費用連帶負││
│││擔。││
├────┼────┼────────┼──────┤
│林老保│1/60│於103年2月6日││
│││以買賣為原因移轉││
│││登記予王林美足。││
├────┼────┼────────┼──────┤
│林玉花│1/90│⒈公同共有,被繼││
│洪林瑞玉││承人為林方。││
│林萬吉││⒉訴訟費用連帶負││
│林萬源││擔。││
│李林金蓮││││
│沈林金珠││││
│林勝發││││
│林花仔││││
│許林美仔││││
│林清和││││
│林堅││││
│鄭林換││││
│曾林桑仔││││
│陳林圓││││
│田品章││││
│田坤昌││││
│田昆宏││││
│田子彤││││
│李永得││││
│李月香││││
│吳李條花││││
├────┼────┼────────┼──────┤
│林文濱│1/180│││
├────┼────┼────────┼──────┤
│林恒良│1/450│││
├────┼────┼────────┼──────┤
│林寶興│1/450│││
├────┼────┼────────┼──────┤
│林來發│1/160│││
├────┼────┼────────┼──────┤
│林來興│1/160│││
├────┼────┼────────┼──────┤
│林發財│1/160││編號⑻部分面│
││││積42.40平方│
││││公尺土地。│
├────┼────┼────────┼──────┤
│林文生│1/40│││
├────┼────┼────────┼──────┤
│林福和│1/120│││
├────┼────┼────────┼──────┤
│林福元│1/120│││
├────┼────┼────────┼──────┤
│林洪清香│1/60│⒈公同共有,被繼││
│林明坤││承人林正義。││
│林柏融││⒉訴訟費用連帶負││
│林碧蓮││擔。││
├────┼────┼────────┼──────┤
│林家于│57/400││編號⑶部分面│
││││積275.63平方│
││││公尺土地。│
├────┼────┼────────┼──────┤
│林蔡不池│1/40│⒈公同共有,被繼│編號⑺部分面│
│林天佑││承人為林福來。│積117.86平方│
│林慧陽││⒉訴訟費用連帶負│公尺土地。│
│林天生││擔。││
│林許玉娘││││
├────┼────┼────────┼──────┤
│林萬國│1/200│││
├────┼────┼────────┼──────┤
│林昭寶│1/200│││
├────┼────┼────────┼──────┤
│林建彰│1/180│被繼承人為林勝財││
│││。││
├────┼────┼────────┼──────┤
│林志彥│1/180│││
├────┼────┼────────┼──────┤
│林加進│1/200│││
├────┼────┼────────┼──────┤
│林其法│1/50│││
├────┼────┼────────┼──────┤
│林明全│1/40│││
├────┼────┼────────┼──────┤
│林忠義│1/80│││
├────┼────┼────────┼──────┤
│林慧玲│1/80│被繼承人為林豐登││
│││。││
├────┼────┼────────┼──────┤
│林印力│3/160│││
├────┼────┼────────┼──────┤
│陳福氣│3/160│││
├────┼────┼────────┼──────┤
│陳安│3/160│││
├────┼────┼────────┼──────┤
│林介全│1/900│││
├────┼────┼────────┼──────┤
│林界賢│1/900│││
├────┼────┼────────┼──────┤
│林茂柚│1/540│││
├────┼────┼────────┼──────┤
│林茂霖│1/540│││
├────┼────┼────────┼──────┤
│林春居│1/540│││
├────┼────┼────────┼──────┤
│劉德法│1/20│││
├────┼────┼────────┼──────┤
│林銘宏│1/400│││
├────┼────┼────────┼──────┤
│林文宏│1/400│││
├────┼────┼────────┼──────┤
│林明朝│1/20││編號⑷部分面│
││││積66.08平方│
││││公尺土地。│
├────┼────┼────────┼──────┤
│林達雄│3/320│││
├────┼────┼────────┼──────┤
│林金藍│3/320│││
├────┼────┼────────┼──────┤
│林天佑│29/288││編號⑹部分面│
││││積160.44平方│
││││公尺土地。│
├────┼────┼────────┼──────┤
│林明憲│1/300│被繼承人為林界興││
│││。││
├────┼────┼────────┼──────┤
│林清啟│1/200│││
├────┼────┼────────┼──────┤
│林天送│1/240│││
├────┼────┼────────┼──────┤
│林天福│1/240│││
├────┼────┼────────┼──────┤
│林萬來│1/960│││
├────┼────┼────────┼──────┤
│林元嘉│1/960│││
├────┼────┼────────┼──────┤
│林淑華│1/960│││
├────┼────┼────────┼──────┤
│林淑惠│1/960│││
├────┼────┼────────┼──────┤
│林祺芳│1/150│││
├────┼────┼────────┼──────┤
│林茂盛│1/480│││
├────┼────┼────────┼──────┤
│林茂樹│1/480│││
├────┼────┼────────┼──────┤
│林萬財│5/200│││
├────┼────┼────────┼──────┤
│黃林美花│5/200│││
├────┼────┼────────┼──────┤
│林媽喜│1/100│││
├────┼────┼────────┼──────┤
│林武雄│1/100││編號⑼部分面│
││││積3.93平方公│
││││尺土地。│
├────┼────┼────────┼──────┤
│林忠福│1/600│││
├────┼────┼────────┼──────┤
│林明煬│1/600│││
├────┼────┼────────┼──────┤
│林忠信│1/600│││
├────┼────┼────────┼──────┤
│林志清│1/40│││
├────┼────┼────────┼──────┤
│林建國│1/600│││
├────┼────┼────────┼──────┤
│林滿財│1/600│││
├────┼────┼────────┼──────┤
│林建男│1/240││編號⑸部分面│
││││積13.36平方│
││││公尺土地,並│
├────┼────┼────────┤按應有部分各│
│林建有│1/240││1/2繼續維持│
││││共有。│
├────┼────┼────────┼──────┤
│林文明│1/180│││
├────┼────┼────────┼──────┤
│林明通│1/180│被繼承人為林先託││
├────┼────┤。├──────┤
│林明吉│1/180│││
├────┼────┤├──────┤
│林明生│1/180│││
└────┴────┴────────┴──────┘
附表二:
┌────┬─────┬────────┬──────┐
│共有人│應有部分│備註│獲分配位置│
├────┼─────┼────────┼──────┤
│蔡德明│1080/22236│公同共有,被繼承│編號⑵部分面│
│蔡吉榮││人為林郡。│積417.97平方│
├────┼─────┼────────┤公尺土地。│
│林老保│720/22236│於103年2月6日││
│││以買賣為原因移轉││
│││登記予王林美足。││
├────┼─────┼────────┤│
│林玉花│480/22236│公同共有,被繼承││
│洪林瑞玉││人為林方。││
│林萬吉││││
│林萬源││││
│李林金蓮││││
│沈林金珠││││
│林勝發││││
│林花仔││││
│許林美仔││││
│林清和││││
│林堅││││
│鄭林換││││
│曾林桑仔││││
│陳林圓││││
│田品章││││
│田坤昌││││
│田昆宏││││
│田子彤││││
│李永得││││
│李月香││││
│吳李條花││││
├────┼─────┼────────┤│
│林文濱│240/22236│││
├────┼─────┼────────┤│
│林恒良│96/22236│││
├────┼─────┼────────┤│
│林寶興│96/22236│││
├────┼─────┼────────┤│
│林來發│270/22236│││
├────┼─────┼────────┤│
│林來興│270/22236│││
├────┼─────┼────────┤│
│林文生│1080/22236│││
├────┼─────┼────────┤│
│林福和│360/22236│││
├────┼─────┼────────┤│
│林福元│360/22236│││
├────┼─────┼────────┤│
│林洪清香│720/22236│公同共有,被繼承││
│林明坤││人為林正義。││
│林柏融││││
│林碧蓮││││
├────┼─────┼────────┤│
│林萬國│216/22236│││
├────┼─────┼────────┤│
│林昭寶│216/22236│││
├────┼─────┼────────┤│
│林建彰│240/22236│被繼承人為林勝財││
│││。││
├────┼─────┼────────┤│
│林志彥│240/22236│││
├────┼─────┼────────┤│
│林加進│216/22236│││
├────┼─────┼────────┤│
│林其法│864/22236│││
├────┼─────┼────────┤│
│林明全│1080/22236│││
├────┼─────┼────────┤│
│林忠義│540/22236│││
├────┼─────┼────────┤│
│林慧玲│540/22236│被繼承人為林豐登││
│││。││
├────┼─────┼────────┤│
│林印力│810/22236│││
├────┼─────┼────────┤│
│陳福氣│810/22236│││
├────┼─────┼────────┤│
│陳安│810/22236│││
├────┼─────┼────────┤│
│林介全│48/22236│││
├────┼─────┼────────┤│
│林界賢│48/22236│││
├────┼─────┼────────┤│
│林茂柚│80/22236│││
├────┼─────┼────────┤│
│林茂霖│80/22236│││
├────┼─────┼────────┤│
│林春居│80/22236│││
├────┼─────┼────────┤│
│劉德法│2160/22236│││
├────┼─────┼────────┤│
│林銘宏│108/22236│││
├────┼─────┼────────┤│
│林文宏│108/22236│││
├────┼─────┼────────┤│
│林達雄│405/22236│││
├────┼─────┼────────┤│
│林金藍│405/22236│││
├────┼─────┼────────┤│
│林明憲│144/22236│被繼承人為林界興││
│││。││
├────┼─────┼────────┤│
│林清啟│216/22236│││
├────┼─────┼────────┤│
│林天送│180/22236│││
├────┼─────┼────────┤│
│林天福│180/22236│││
├────┼─────┼────────┤│
│林萬來│45/22236│││
├────┼─────┼────────┤│
│林元嘉│45/22236│││
├────┼─────┼────────┤│
│林淑華│45/22236│││
├────┼─────┼────────┤│
│林淑惠│45/22236│││
├────┼─────┼────────┤│
│林祺芳│288/22236│││
├────┼─────┼────────┤│
│林茂盛│90/22236│││
├────┼─────┼────────┤│
│林茂樹│90/22236│││
├────┼─────┼────────┤│
│林萬財│1080/22236│││
├────┼─────┼────────┤│
│黃林美花│1080/22236│││
├────┼─────┼────────┤│
│林媽喜│432/22236│││
├────┼─────┼────────┤│
│林忠福│72/22236│││
├────┼─────┼────────┤│
│林明煬│72/22236│││
├────┼─────┼────────┤│
│林忠信│72/22236│││
├────┼─────┼────────┤│
│林志清│1080/22236│││
├────┼─────┼────────┤│
│林建國│72/22236│││
├────┼─────┼────────┤│
│林滿財│72/22236│││
├────┼─────┼────────┤│
│林文明│240/22236│││
├────┼─────┼────────┤│
│林明通│240/22236│被繼承人為林先託││
├────┼─────┤。││
│林明吉│240/22236│││
├────┼─────┤││
│林明生│240/22236│││
└────┴─────┴────────┴──────┘
附表三:(單位:新臺幣,未滿1元部分,或採四捨五入,或以
1元計算或不予計入)
┌─────┬─────┬────┬────┬────┬────┬─────┐
│應為補償人│林家于│林蔡不池│林家來│林發財│林天佑│合計│
│││林天佑│││││
│││林慧陽│││││
├─────┤│林天生│││││
│││林許玉娘│││││
│││(應連帶│││││
│應受補償人││給付)│││││
├─────┼─────┼────┼────┼────┼────┼─────┤
│林萬來│2,517│1,825│940│546│368│6,196│
├─────┼─────┼────┼────┼────┼────┼─────┤
│林元嘉│2,517│1,825│940│546│368│6,196│
├─────┼─────┼────┼────┼────┼────┼─────┤
│林淑華│2,517│1,825│940│546│368│6,196│
├─────┼─────┼────┼────┼────┼────┼─────┤
│林淑惠│2,517│1,825│940│546│368│6,196│
├─────┼─────┼────┼────┼────┼────┼─────┤
│林介全│2,686│1,946│1,003│582│393│6,610│
├─────┼─────┼────┼────┼────┼────┼─────┤
│林界賢│2,686│1,946│1,003│582│393│6,610│
├─────┼─────┼────┼────┼────┼────┼─────┤
│林忠福│4,029│2,918│1,504│873│590│9,914│
├─────┼─────┼────┼────┼────┼────┼─────┤
│林明煬│4,029│2,918│1,504│873│590│9,914│
├─────┼─────┼────┼────┼────┼────┼─────┤
│林忠信│4,029│2,918│1,504│873│590│9,914│
├─────┼─────┼────┼────┼────┼────┼─────┤
│林建國│4,029│2,918│1,504│873│590│9,914│
├─────┼─────┼────┼────┼────┼────┼─────┤
│林滿財│4,029│2,918│1,504│873│590│9,914│
├─────┼─────┼────┼────┼────┼────┼─────┤
│林建男│4,029│2,918│1,504│873│590│9,914│
├─────┼─────┼────┼────┼────┼────┼─────┤
│林建有│4,029│2,918│1,504│873│590│9,914│
├─────┼─────┼────┼────┼────┼────┼─────┤
│林茂柚│4,475│3,243│1,672│971│655│11,016│
├─────┼─────┼────┼────┼────┼────┼─────┤
│林茂霖│4,475│3,243│1,672│971│655│11,016│
├─────┼─────┼────┼────┼────┼────┼─────┤
│林春居│4,475│3,243│1,672│971│655│11,016│
├─────┼─────┼────┼────┼────┼────┼─────┤
│林茂盛│5,035│3,648│1,881│1,092│737│12,393│
├─────┼─────┼────┼────┼────┼────┼─────┤
│林茂樹│5,035│3,648│1,881│1,092│737│12,393│
├─────┼─────┼────┼────┼────┼────┼─────┤
│林恒良│5,371│3,891│2,006│1,165│786│13,219│
├─────┼─────┼────┼────┼────┼────┼─────┤
│林寶興│5,371│3,891│2,006│1,165│786│13,219│
├─────┼─────┼────┼────┼────┼────┼─────┤
│林銘宏│6,042│4,378│2,257│1,310│884│14,871│
├─────┼─────┼────┼────┼────┼────┼─────┤
│林文宏│6,042│4,378│2,257│1,310│884│14,871│
├─────┼─────┼────┼────┼────┼────┼─────┤
│林明憲│8,056│5,837│3,010│1,747│1,179│19,829│
├─────┼─────┼────┼────┼────┼────┼─────┤
│林天送│10,071│7,296│3,761│2,184│1,474│24,786│
├─────┼─────┼────┼────┼────┼────┼─────┤
│林天福│10,071│7,296│3,761│2,184│1,474│24,786│
├─────┼─────┼────┼────┼────┼────┼─────┤
│林萬國│12,084│8,755│4,514│2,621│1,769│29,743│
├─────┼─────┼────┼────┼────┼────┼─────┤
│林昭寶│12,084│8,755│4,514│2,621│1,769│29,743│
├─────┼─────┼────┼────┼────┼────┼─────┤
│林加進│12,084│8,755│4,514│2,621│1,769│29,743│
├─────┼─────┼────┼────┼────┼────┼─────┤
│林清啟│12,084│8,755│4,514│2,621│1,769│29,743│
├─────┼─────┼────┼────┼────┼────┼─────┤
│林明生│13,427│9,728│5,015│2,912│1,965│33,047│
├─────┼─────┼────┼────┼────┼────┼─────┤
│林文濱│13,427│9,728│5,015│2,912│1,966│33,048│
├─────┼─────┼────┼────┼────┼────┼─────┤
│林志彥│13,427│9,728│5,015│2,912│1,966│33,048│
├─────┼─────┼────┼────┼────┼────┼─────┤
│林文明│13,427│9,728│5,015│2,912│1,966│33,048│
├─────┼─────┼────┼────┼────┼────┼─────┤
│林建彰│13,427│9,728│5,015│2,912│1,966│33,048│
├─────┼─────┼────┼────┼────┼────┼─────┤
│林明通│13,427│9,728│5,015│2,912│1,966│33,048│
├─────┼─────┼────┼────┼────┼────┼─────┤
│林明吉│13,427│9,728│5,015│2,912│1,966│33,048│
├─────┼─────┼────┼────┼────┼────┼─────┤
│林來發│15,106│10,944│5,642│3,276│2,211│37,179│
├─────┼─────┼────┼────┼────┼────┼─────┤
│林來興│15,106│10,944│5,642│3,276│2,211│37,179│
├─────┼─────┼────┼────┼────┼────┼─────┤
│林祺芳│16,113│11,674│6,018│3,494│2,358│39,657│
├─────┼─────┼────┼────┼────┼────┼─────┤
│林福和│20,141│14,592│7,523│4,367│2,948│49,571│
├─────┼─────┼────┼────┼────┼────┼─────┤
│林福元│20,141│14,592│7,523│4,367│2,948│49,571│
├─────┼─────┼────┼────┼────┼────┼─────┤
│林達雄│22,658│16,416│8,463│4,914│3,317│55,768│
├─────┼─────┼────┼────┼────┼────┼─────┤
│林金藍│22,658│16,416│8,463│4,914│3,317│55,768│
├─────┼─────┼────┼────┼────┼────┼─────┤
│林媽喜│24,169│17,511│9,027│5,241│3,538│59,486│
├─────┼─────┼────┼────┼────┼────┼─────┤
│林玉花│26,854│19,457│10,030│5,823│3,931│66,095│
│洪林瑞玉│││││││
│林萬吉│││││││
│林萬源│││││││
│李林金蓮│││││││
│沈林金珠│││││││
│林勝發│││││││
│林花仔│││││││
│許林美仔│││││││
│林清和│││││││
│林堅│││││││
│鄭林換│││││││
│曾林桑仔│││││││
│陳林圓│││││││
│田品章│││││││
│田坤昌│││││││
│田昆宏│││││││
│田子彤│││││││
│李永得│││││││
│李月香│││││││
│吳李條花│││││││
│(應共同受│││││││
│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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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忠義│30,212│21,888│11,284│6,551│4,422│74,357│
├─────┼─────┼────┼────┼────┼────┼─────┤
│林慧玲│30,212│21,888│11,284│6,551│4,422│74,357│
├─────┼─────┼────┼────┼────┼────┼─────┤
│林武雄│32,948│23,871│12,306│7,144│4,823│81,092│
├─────┼─────┼────┼────┼────┼────┼─────┤
│林洪清香│40,282│29,185│15,045│8,735│5,896│99,143│
│林明坤│││││││
│林柏融│││││││
│林碧蓮│││││││
│(應共同受│││││││
│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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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老保│40,282│29,185│15,045│8,735│5,896│99,143│
├─────┼─────┼────┼────┼────┼────┼─────┤
│林明朝│42,561│30,836│15,897│9,229│6,230│104,753│
├─────┼─────┼────┼────┼────┼────┼─────┤
│林印力│45,317│32,833│16,926│9,827│6,633│111,536│
├─────┼─────┼────┼────┼────┼────┼─────┤
│陳福氣│45,317│32,833│16,926│9,827│6,633│111,536│
├─────┼─────┼────┼────┼────┼────┼─────┤
│陳安│45,317│32,833│16,926│9,827│6,633│111,536│
├─────┼─────┼────┼────┼────┼────┼─────┤
│林其法│48,338│35,022│18,054│10,482│7,076│118,972│
├─────┼─────┼────┼────┼────┼────┼─────┤
│蔡德明│60,422│43,777│22,568│13,103│8,844│148,714│
│蔡吉榮│││││││
│(應共同受│││││││
│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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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文生│60,422│43,777│22,568│13,103│8,844│148,714│
├─────┼─────┼────┼────┼────┼────┼─────┤
│林明全│60,422│43,777│22,568│13,103│8,844│148,714│
├─────┼─────┼────┼────┼────┼────┼─────┤
│林萬財│60,422│43,777│22,568│13,103│8,844│148,714│
├─────┼─────┼────┼────┼────┼────┼─────┤
│黃林美花│60,422│43,777│22,568│13,103│8,844│148,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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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志清│60,422│43,777│22,568│13,103│8,844│148,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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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德法│120,844│87,554│45,136│26,206│17,689│297,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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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計│1,327,595│961,862│495,859│287,893│194,327│3,267,5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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