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 103年度店秩字第17號
移送機關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
被移送人 蘇天佑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民國10
3年12月18日新北警店刑字第000000000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
院裁定如下:
主文
蘇天佑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處拘留叁日。
扣案之強力膠壹條、塑膠袋壹只均沒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103年12月10日13時39分。
(二)地點: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
(三)行為: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上揭時、地為警當場查獲。
(二)被移送人於警詢時之自白。
(三)吸食用塑膠袋1只、強力膠7條扣案可證。
三、扣案塑膠袋1只、強力膠7條為被移送人所有,且為因違反社
會秩序維護法所用之物,爰併予宣告沒入。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6條第1款,第22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2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官羅月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__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提起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2日
書記官王黎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