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板小救字第8號
聲 請 人 徐桂峰
相 對 人 蘭岱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吳錫文
相 對 人 施凱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為損害賠償事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
107條定有明文。
二、經核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本院103年度板小字第3058號),無力支出訴訟費用,且
非顯無勝訴之望,業據提出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95年度至10
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
產查詢清單及身心障礙手冊等件,以為釋明,堪認聲請人確
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核其訴訟非顯無勝訴之望,是本件
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揆諸上揭法律規定,並無不合,應予
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2日
板橋簡易庭法官王士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書記官黃炎煌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