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店建簡字第7號
原 告 台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法定代理人 邊泰明
訴訟代理人 陳睿智 律師
被 告 芊盈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寶玲
訴訟代理人 陳宇軒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年1月26日下午3時10分在
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2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官林玉珮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2日
書記官林欣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