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9年賠字第44號刑事決定書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冤獄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決定書八十九年度賠字第四四號
聲請人乙○○右聲請人因匪諜案件,聲請冤獄賠償,本院決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乙○○於民國三十九年間在台北市空軍雷達中隊服役,於四、五月間某日,被總部長官約談後,交空軍看守所收押,次日移至松山區前高砲部隊營區碉堡內住宿,白天囑寫自傳及向親友求援,夜間刑求逼供,約半月餘後,移送前台灣省保安司令部保安處調查,迄至隔年二、三月間,通知原部隊帶回繼續服役,其間人身自由受拘束計約二百八十日,且未獲任何羈押證明,爰依法聲請國家賠償等語。
二、按「人民於戒嚴時期因犯內亂、外患、懲治叛亂條例或檢肅匪諜條例之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聲請所屬地方法院準用冤獄賠償法相關規定,請求國家賠償:
一、經治安機關逮捕而以罪嫌不足逕行釋放前,人身自由受拘束者。二、於不起訴處分確定前受羈押,或不起訴處分確定後未依法釋放者。三、於無罪判決確定前受羈押或刑之執行,或無罪判決確定後未依法釋放者。四、於有罪判決或交付感化教育、感訓處分,執行完畢後,未依法釋放者。」八十九年二月二日公布修正之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第六條固有明文。惟按人民依本條例聲請受損權利回復或金錢賠償,應提出可供查證之方法,其出具之處分書、判決書或相關文書,不以正本為限,同條例第六條之一亦有明文。
三、聲請人提起本件賠償請求,固主張:渠自三十九年四、五月間某日起至四十年二、三月間某日止,遭非法羈押約二百八十日,而請求按每日新台幣三千元至五千元計算支付賠償,並提出軍管區司令部督察長室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五日(八八)志厚字第六三五號函、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八十九年度賠議字第八號決定書為證。惟查:
㈠核之聲請人所提前開軍管區司令部函覆內容,係對聲請人所請求查明涉案判決一
事,覆以查無資料;而前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決定書,揆其內容,則係對於聲請人誤向該署聲請冤獄賠償所為駁回之決定,是均不足以充為聲請人主張之依據。
㈡本院去函國防部請檢送聲請人乙○○所指渠於三十九年間因案收押之資料過院,
案經國防部軍法局函轉由空軍總司令部督察長室查覆結果為「查本室現存資料並無乙○○涉案羈押或判刑記錄」據覆,此有國防部軍法局八十九年七月二十四日
(八九)則創字第二九五八號函、空軍總司令部督察長室八十九年八月二日(八九)逸法字第一六二三號函各一份在卷可按。
㈢另本院傳喚證人戊○到庭證稱:「(你直到四十年時才知道聲請人被關在裡面?
)是」、「(聲請人因何案被關?)我不知道」、「(聲請人被關多久?)約在民國四十年二月底三月初左右我與聲請人一起被釋放」等語;證人甲○○證稱:「(聲請人何時被抓走?)三十九、四十年間」「(聲請人被關多久?)我不知道,我只知道聲請人確實有被抓進去」等語(參見本院八十九年十月十二日訊問筆錄);證人丙○○證稱:「我在三、四月被抓,我在保安司令部保安處的拘禁處所遇到他」、「民國三十九年的夏天,我見到他,原本我們在不同單分服務,是被關時才遇到」、「民國四十年二月底,他與我一起被放出來」等語;證人 樓鳳生 證稱:「(他因何案入監﹖)匪諜案件,後因罪嫌不足被放出來」、「我是輾轉知道他們因案被關,是何原因及期間我不清楚」等語;證人丁○○證稱:「是有另一電台友人 劉衡 被抓,我才知道,時間在三十九年,確實的日期我不記得。大約被關了幾個月,是因為匪諜案。」等語(參見本院八十九年十一月六日訊問筆錄)。然從前開證人等所為證述以觀,被告確於三十九年、四十年間曾因案遭羈押固堪認定,惟有關確切起迄時間,則無法加以證實,就此即聲請人本人亦無法確定,是聲請人所主張自三十九年四、五月間至四十年二、三月間遭羈押二百八十日云云已屬無據。又聲請人雖以渠係因匪諜案遭羈押數月,而證人樓鳳生、丁○○固亦均稱聲請人係因「匪諜案」遭逮捕拘禁,惟此又均無所憑,是聲請人所主張係因「匪諜案」遭羈押云云,亦不能遽以採認。
㈣綜上,有關聲請人雖前確曾經羈押固堪認定,然其羈押期間、原因則均無證據可
以證明,則當時聲請人是否係遭受「非法」羈押、拘禁或刑之執行即屬無從認定,而本件聲請人又無法提出其他可供調查之證據予以證明,至本院依職權調查證據結果,亦查無任何有關聲請人遭受非法羈押之積極證據,是本件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既無證據足資佐證,尚難僅憑聲請人之聲請書所載內容及卷附前開資料,即遽認聲請人所述在前開期間確曾遭受非法羈押乙節屬實。綜核上情,聲請人之聲請核與前開法條規定不符,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第六條、冤獄賠償法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決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法官蕭錫証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決定,應於決定書送達後二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聲請覆議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