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4年度原附民字第8號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原附民字第8號

原告 黃梓敬

被告 陳宣逸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又刑事部分業經本院114年度原金易字第1號判決有罪在案。惟因本件民事請求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6月30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薏伩

法官呂典樺

法官方佳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6月30日

書記官林毓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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