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重訴字第17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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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171號

原告 鍾金輝

訴訟代理人 鍾佳宏

被告 林峻佑

周芃逸

詹崴丞

洪一賢

林呈軒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林功憲

吳麗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原指定民國114年6月30日下午5時宣判,因案情繁雜,製作判決曠日廢時,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59條規定,變更宣判期日為民國114年7月28日下午5時,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文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香如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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