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交簡附民字第244號
原告 吳益成
上一人
送達代收人 蔡欣晏
被告 翁國賢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杜澤臣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6月30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黃右萱
法官黃逸寧
法官張瑾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6月30日
書記官賴佳慧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交簡附民字第244號
原告 吳益成
上一人
送達代收人 蔡欣晏
被告 翁國賢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杜澤臣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6月30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黃右萱
法官黃逸寧
法官張瑾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6月30日
書記官賴佳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