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103年度員小字第265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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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3年度員小字第265號
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金豐
訴訟代理人  陳敬文
被   告  魯廖碧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2月9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萬貳仟捌佰捌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五
年五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九八計算之利息
,並按上開利率加計百分之二十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叁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2月16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官陳正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彰化縣○○鎮○
○路○○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4年2月16日
書記官林文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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