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岡補字第36號
原 告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國鑫 間給付電信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係因財產權關係而起訴,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
起訴主張訴之聲明內容核定為新臺幣肆萬玖仟捌佰捌拾伍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
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
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6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沈建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李承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