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尾簡易庭103年度虎小字第13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虎小字第137號
原 告 陳思婷
上列原告與被告 蔡湘妃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被告蔡湘妃之除戶戶籍謄本
、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內容勿省
略),並追加其全體繼承人為被告,同時載明每位追加被告之姓
名、真正住居所,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被告無當事人能力,或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
其他要件情形,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
,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再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
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
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第6款、第116條第1款定有明文。經查,被告已於民
國103年10月13日死亡,原告未將被告之全體繼承人列為被
告,參照上開說明,本件起訴並非合法,且當事人適格即有
欠缺,爰定期間命原告補正。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2月16日
虎尾簡易庭法官陳韋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2月16日
書記官王政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