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62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6242號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張婉若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鄭怡芳 (即 林秋美 之繼承人)、 鄭淳方 (即林秋美之繼承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債權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係依繼承關係請求債務人等清償被繼承人之欠款,請說明是否請求渠等於繼承遺產範圍內連帶清償?
二、請提出被繼承人林秋美之除戶謄本及債務人鄭怡芳、鄭淳方之最新戶籍謄本。另債務人鄭淳方為未成年人,並請提出其全體監護人最新戶籍謄本(上戶籍謄本記事欄均勿省略),再具狀補正其法定代理人姓名、地址。
中華民國102年9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俊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彭文章中華民國102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