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交附民字第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交附民字第35號原告 潘榮璘 被告 傅祥亮 上列被告因本院102年度交易字第165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9月25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柳章峰
法官黃思惠法官許蓓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9月25日
書記官蔡孟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