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家訴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重家訴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履行離婚協議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家訴字第17號原告 孫意婷 訴訟代理人 葉繼升 律師被告 謝世榮 訴訟代理人 陳宏瑄 律師複代理人 姚本仁 律師
陳映青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離婚協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年10月18日上午11時10分,在本院第新店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日
家事法庭法官蔡玉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日
書記官曾怡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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