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68號原告 吳雅靜 訴訟代理人楊岡儒複代理人 王捷歆 律師被告 郭小菁 被告 久禾 不動產仲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瑞梅 訴訟代理人 吳春生 律師
林清堯 律師被告 林英雄 被告 黃米琦 原告與被告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後擴張其聲明,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33,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7,552元,扣除原告原繳納之157,200元,尚應補繳35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5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俊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5月14日
書記官林宛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