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交付所有權狀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30號上訴人即原告 許秀貞 被上訴人即被告 許瑜珊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許瑜珊間103年度訴字第130號交付所有權狀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3年4月18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交付高雄市○○區○○段○○段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十分之一)及其上同小段00
000建號建物(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街○○○巷○○號0樓,權利範圍全部)之所有權狀,係因財產權而起訴,而其訴訟標的價額無法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5月14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周佳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5月14日
書記官武凱葳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