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連江地方法院102年繼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陳報遺產清冊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2年度繼字第2號聲請人 唐冬梅
陳韻雯 陳鵬智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聲請人即繼承人因其被繼承人 陳家麒 (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後住所:福建省連江縣南竿鄉介壽村343號)於民國(下同)100年8月17日在國外死亡,聲請人於101年11月16日知悉,101年11月23日申請死亡登記,爰依民法第1156條規定,聲請限定繼承,並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爰請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本院核無不合,爰依法為公示催告,凡被繼承人陳家麒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拾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又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個月內將本裁定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並將登載證據檢送本院,逾期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由被繼承人陳家麒遺產負擔。
四、上開報明債權期間屆滿6個月內,聲請人應向本院陳報遺產債務之狀況,並提出有關文件。上開6個月期間,如有必要,聲請人得敘明理由而聲請延展之。
五、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2月20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家賢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2月20日
書記官林長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