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簡上字第4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簡上字第452號上訴人 楊先華 訴訟代理人 蔡建賢 律師被上訴人 曹輝彥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103年5月1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洪培睿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5月14日
書記官黃進遠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簡上字第4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簡上字第452號上訴人 楊先華 訴訟代理人 蔡建賢 律師被上訴人 曹輝彥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103年5月1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洪培睿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5月14日
書記官黃進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