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40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40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4032號原告麒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水勤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貿電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451萬300元,應繳裁判費4萬5,74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萬5,248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中華民國102年10月1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林欣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日
書記官李瑞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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