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9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九○二號
聲請人乙○○相對人永靖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永吉
丙○○甲○○右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永靖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等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如附表所示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經台灣耕等法院台南分院九十二年度上字第七0號判決確定,其第一'二審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右開案卷審查後,相對人永靖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附表確定為新台幣四萬九千五百元。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十五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何清池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十五日~B法院書記官陳信良~F0~T40
附表┌─────────────┬─────────────┬──────────┐│項目│金額(新台幣)│備註│├─────────────┼─────────────┼──────────┤│第二審裁判費│49500││└─────────────┴─────────────┴──────────┘